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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8-11-24 11:26:02 来源: 作者: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“本网站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可对您的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利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。”——在网购时,您是否经常看到这样的条款。合肥市工商局通报说,这样的条款属于不规范条款。
针对该条款,合肥市工商局专家解释说,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边享受着免费使用消费者数据带来的商业价值,另一方面又怠于履行由此带来的法定义务,不仅违反法律规定,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九条: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经消费者同意。
这是合肥市工商局此次发布的10类典型网络合同“霸王条款”的其中之一。据了解,合肥市工商局自今年8月份在全市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整治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工作,整治规范的范围为:在合肥市(含县区)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、本地平台网店以及从事网络交易的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(APP)经营者等。
整治中,该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、消费者申诉举报、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和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,搜集了大量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数据资料。经过排查筛选和专家评审,此次确定了52条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,归纳出10类典型条款,并邀请合肥市消保委律师顾问团专家组进行法律审查,提出点评意见后向社会公布。